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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、本校依據「勞工安全衛生法」第十四條、「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」第二十四條、「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」第十一、十二條及教育部頒布之「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」等相關規定,設置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
第二條、 本委員會所指的實驗室與實習場所,包括下列場所:

  1. 化學、生物、物理及地球科學實驗室。
  2. 生活科技教室。
  3. 家政教室、烹飪教室。
  4. 電腦教室。
  5. 技藝中心。


第三條、 本委員會組織如下:

  1.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校長擔任,綜理會務。
  2.  本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主任委員之命,輔助其綜理會務。
  3.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,由校長指定各實驗場所相關業務之處室主任、組長、專任教職員工代表及醫護人員組成之。
  4. 本委員會設有法規研究、安全教育、場地維護、事故處理等四個任務編組,各組主要業務如下:
  • 法規研究組:研議安全衛生關規章條例,制定符合本校之安全衛生條文、辦法及緊急 應變計畫等。
  •  安全教育組:負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、指導各實驗室及實習埸所依安全衛生標準作業方法實施;規劃有關人員定期檢查、重點檢查、及實施危害通識教育等。
  • 埸地維護組:負責實驗室與實習場所之正常運作、危險物品之管制與安全存放、定期填報各項安全衛生資料並做成紀錄。
  • 事故處理組:負責緊急事故之疏散、救災、醫療、通報與事後之分析報告。


第四條 、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,研議下列事項並應留下相關紀錄:

  1. 對校內擬訂之實驗場所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。
  2. 協調、建議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計畫。
  3. 研議安全、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。
  4. 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。
  5. 研議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。
  6. 研議各實驗場所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。
  7. 研議機械、設備或原料、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。
  8. 研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。
  9. 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。
  10. 其他有關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事項。

第五條 、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每次會議得依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。


第六條、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由教務處統籌協調各相關單位推動執行。

第七條 、本辦法經行政會報討論通過後,陳請校長核示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
苗栗縣立興華高級中學
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組織圖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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