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依據:依據教育部頒訂「九年一貫綜合領域課程綱要」,並配合生活教育實施。
  2. 目標:培養青少年群體生活,童軍技能,團隊精神,使成為活潑進取而健全的青少年。
  3. 日期:九十八年四月二、三日(星期四、五)兩天一夜。
  4. 地點:彰化縣台灣民俗村。
  5. 參加對象:二年級全體學生。
  6. 經費:1880元整。含場地、營帳、炊具、睡袋租金,門票,交通費,保險費,膳食費(四餐一宵夜)訓練器材費等。
  7. 編組:每班為一團,每團男女分開編隊,每隊6至8人。
  8. 本活動係綜合活動-童軍正規教學課程,學生於活動中之一切表現,將列為童軍成績考核參考;若有特殊理由不能參加者,得附上「證明」依規辦理請假手續;平日在校表現欠佳,外出活動有安全顧慮考量者,經導師建議得取消學生參加本項活動之權利,並由校方安排教師在校督促學生自修。
  9. 帶隊教師及各班導師給予公假,課務由教務處排代課支援。
  10. 租車合約,車輛安全,行車順序,事先與遊覽公司依詳實狀況辦理。
  11.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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